文本描述
百年加倍关爱
长期护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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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1.数据来源为国家统计局《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以及民政部《2022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数据来源为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老龄产业发展报告(2021-2022)》。3.数据来源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周报》中论文“中国人口老龄化时期人口与健康的趋势和挑战(2015—2020)”。
老龄化趋势明显:截止2022年底,14亿人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2.8亿人(占比19.8%),其中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1亿人(占比14.9%)。根据国务院预测,到2030年,60岁以上人口占比将继续提升至25%。中国将逐步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
失能的人数将不断提升:2020年,我国60岁以上失能老人超过4200万人,约占老年总人口比例的16.6%。截至2022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达2.8亿,其中失能老年人数大约有4400万。北京大学一项人口学研究显示,到2030年,我国失能老人规模将超过7700万。
失能期将不断提升:在2015年时,预计老年人身故前会经历5.78年的失能期,随着医疗条件、人均预期寿命的提升,这个数字到2030年预计增长到7.44年,到2050年增长到11.45年。失能后每年将面临较高的护理费用支出,随着失能期的延长,将面临高昂的护理费用支出。
老龄人口失能人数、失能期不断提升
1233中国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几千年来中国人的养老主要是以家庭式养老为主。但随着户籍制度放开、独生子女政策推行多年等因素叠加,中国家族概念急剧削弱,家庭小型化,两代人异地居住情况普遍,空巢老人数量剧增,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有研究显示,无配偶的老年人比有配偶的老年人失能率更高。美国的调查也显示与配偶一起生活者可使失能率减少25%-30%。
老年人护理保障体系有待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为主体的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解决“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问题。但老年人因年迈、疾病、意外等原因失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得到医学护理和生活照料的情况,配套的保障体系仍有待完善。
社会保障体系中失能护理保障待完善
中国家族观念弱化,老无所护
一人失能
全家失衡
独生子女
异地居住
家庭小型化
“9073格局”下老人失能的影响较大
注:1.数据来源于中华老年医学杂志《老年住院患者失能现状及其相关因素的研究》
41社保先行,商保助力:由于我国家庭呈现出较为典型的“4+2+1”的结构特征,进一步加重了失能老人家庭的护理负担,我国先后开展两批社保长期护理试点,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迫切的护理需求。经过近8年的探索,长护险制度建立仍在初期。2022年国务院提出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加快研究开发满足多样化护理需求的产品。
政策引导商业护理险发展
5注:1.数据来源于国家医疗保障局《2022年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数据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各年《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计算所得。3.数据来源于行协关于《我国长
期护理保险发展现状与趋势展望课程》培训材料。
社保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社会保险形式组织开展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于2016年启动试点,7年时间保障功能有效发挥。2022年,试点城市49个,当年参保人数1.69亿人,享受待遇人数120.8万人,基金支出104.4亿元。试点制度已惠及到更多人群。
社保保障程度及范围有限:目前护理保险制度仍在试点,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保障。社保下长护制度人均护理成本在1-3万元之间,而失能带来的护理支出远高于保障范围。以北京为例,费用最低的居家护理年平均成本在7.2万元,社保难以完全覆盖失能带来的支出,保障仍然存在缺口,需要商业护理险进行补足。
北京地区失能护理成本
失能护理仍存在保障缺口
2018-2022年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基金人均护理支出(万元/人)
1236失能护理保险的客群需求分析
7产品形态介绍
注:1. 本资料仅供参考,具体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事项以《百年加倍关爱长期护理保险条款》及生效保险合同为准。
8产品亮点总结
注:本资料仅供参考,具体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事项以《百年加倍关爱长期护理保险条款》及生效保险合同为准。
产品亮点
10给付年期长
27种特定疾病,最多给付8年,更长给付期限,更高保障
注:1.本资料仅供参考,具体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事项以《百年加倍关爱长期护理保险条款》及生效保险合同为准。
X
27种特定疾病,等待期后初次确诊,并于确诊之后起180日(含)后仍处于护理状态
112种老年高发疾病,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并于180日后(含)仍处于护理状态
给付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的同时额外给付25%基本保险金额
叠加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最高共计可赔付225%基本保险金额
等待期后确诊“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或“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额外25%基本保险金额
特定高发疾病额外赔付,保障程度更高
注:1.本资料仅供参考,具体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事项以《百年加倍关爱长期护理保险条款》及生效保险合同为准。
特别护理
额外保险金
12注:1. 本资料仅供参考,具体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事项以《百年加倍关爱长期护理保险条款》及生效保险合同为准
涵盖意外伤残保障,广泛覆盖失能风险
80周岁(含)前意外伤害致1-2级伤残,180日后(含)达到护理状态即可赔付
13因疾病导致身故,赔付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中较大者
覆盖疾病身故保障,拓宽保障维度
注:1.本资料仅供参考,具体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事项以《百年加倍关爱长期护理保险条款》及生效保险合同为准。
1427种特定疾病涵盖多种重疾,可用于重疾加保,一款产品两项功用
涵盖加保用途,多项功能属性
可用于增加重大疾病风险保障程度
01 .重疾加保
免体检上限最高可达100万基本保险金额
02 .满足重疾高保障需求
监管规定的28种重大疾病覆盖9种
注:1.本资料仅供参考,具体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事项以《百年加倍关爱长期护理保险条款》及生效保险合同为准。
15按0.3倍基本保额计重疾风险保额,免体检最高可投保100万基本保险金额
放宽免体检要求,投保更便利
免体检基本保险金额上限更高
注:1.本资料仅供参考,风险保额实行规则以现行核保规则为准。
支持
更高护理保障
更高特定重疾保障
最高可赔付 225万
16投保案例
百先生,今年40周岁,家里仅有一独生子,考虑到未来罹患疾病导致失能的风险,他为自己购买了“百年加倍关爱长期护理保险”。
注:1.本资料仅供参考,具体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事项以《百年加倍关爱长期护理保险条款》及生效保险合同为准。
18Q&A
注:1.本资料仅供参考,具体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事项以《百年加倍关爱长期护理保险条款》及生效保险合同为准。
19Q: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和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达到理赔的要求分别是什么?
A:(1)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27种),并自该特定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含)仍处于约定的护理状态,可申请理赔。
(2)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80周岁(含)前因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并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中的1级或2级伤残,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含)仍处于约定的护理状态,可申请理赔。
罹患疾病符合特定疾病定义
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含)仍处于护理状态
赔付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
罹患特定疾病
发生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
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达到1-2级伤残
特定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含)仍处于护理状态
赔付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
Q&A
Q:是否支持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A:不支持
Q:护理状态如何鉴定?费用谁承担?
A:客户申请理赔时需提供百年人寿认可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达到护理状态的鉴定报告或证明,由客户自行承担鉴定费用。
注:1.本资料仅供参考,具体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事项以《百年加倍关爱长期护理保险条款》、生效保险合同以及健康管理服务手册为准。
20附录1:责任免除条款
注:1.本资料仅供参考,具体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事项以《百年加倍关爱长期护理保险条款》及生效保险合同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意外伤残或达到护理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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