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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山东省政府版(doc 15).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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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参与起草《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立法处沈水生处长做专题解读并进行现场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析:立法宗旨(目的)四个目的: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
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国有企业新招用的职工;20世纪90年代,才逐步推广到各种企业的全体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对于破除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大量用工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很难举证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2)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往往同职工在试用期约定很低的工资,而且在试用期快要到期时,找各种理由解除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3)滥用违约金的条款:实践中由于劳动者处于弱视地位,用人单位利用这一条款,制定不公平的合同内容(如高额的违约金),变相的剥夺了劳动者再就业的权力;(4)劳务派遣缺乏法律规范;(5)劳动合同短期化:主要从两方面来认识:①从“40、50”人员考虑,他们年龄都比较大,没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单位与其签订短期合同,到期解除后,他们再就业相当困难。②在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状态下工作,导致劳动者长期面对即将失业的压力,并因压力过大,对劳动者的身心和社会的和谐都有一定影响。2、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消除单位认为劳动合同法只保护劳动者,而不保护用人单位的误解)3、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立法时存在争论,为什么不是同等的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从法律属性来说,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它偏向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2)从国际贯例上说,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是偏向维护劳动者利益;(3)从我国现状看,劳动者就业压力太大,就业形势严峻,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4、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析:与《劳动法》相比较适用范围发生了变化,主要发生了两大变化。第一变化是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了《劳动合同法》的范围。其中“等”组织是指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第二变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用工变化,目前分为四大类:第一类,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类,实行聘用制的人员(如教育、科研、卫生等部门),签订聘用合同,由人事部门管理;第三类,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即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规定,适用于劳动法。第四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人员(执行中存在着问题)。鉴于以上情况,《劳动合同法》将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但是没有签订合同的临时性用工也纳入了适用范围。(参考)总结归纳为三句话: 实行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法执行;如果是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依照本法96条执行;除此以外的人员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析: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条第一款同《劳动法》第4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极大的完善。明确了职工在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或者重大事项上有方案意见权、协商修改权、知情权,且凡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决定都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如采取了部分罗列的方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解析:强调只要用工就建立劳动关系,而不是有劳动合同才承认劳动关系。但是也并不是指建立劳动关系,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解析:是指用人单位只要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不算违法,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而《劳动法》第十六条只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解析:劳动关系的确立不是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实际用工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解析:本条规定了未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认定标准,即“无劳动合同按集体劳动合同,无集体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标准。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解析:此项为新增加的内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单位”一般是指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与劳动者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也是对老职工的特别保护政策。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解析:第三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实在单位同职工签订了第二次合同时,就意味着要同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析:原《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只要符合以上几种情形,并且劳动者提出要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单位就必须要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定此条所达到的目标是: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使中长期、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占主体。

案例:李先生在在家国有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想问问合同到期后是否只要李先生同意,单位就必须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如果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以前到期,那么按照《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