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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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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PDF(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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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8/13(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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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有效履行职责和义务,积极完成公司的经营发展目标,
建立稳定团结的管理团队,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管指下列人员:
(一) 总裁;
(二) 副总裁;
(三) 董事会秘书;
(四) 财务负责人;
经董事长批准,公司可将其它人员纳入本制度的绩效考核范围,视同高管进
行考核与奖惩。
第三条 公司高管的薪酬分配与考核以公司经营经济指标与综合管理为基础,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高管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
核结果确定高管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条 公司高管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 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 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 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四) 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绩效考核体系
第五条 公司高管绩效考核体系由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
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总裁组成。
第六条 董事会在高管绩效考核体系中的职能为:
(一) 审批制定或修改本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
(二) 审批制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
(三)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在通过草案并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高管绩效考核体系中的职能为:
(一) 起草或提议修改本薪酬与考核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二) 审批公司高管年度考核方案;
(三) 牵头成立考核小组,确认考核小组的结果并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
(四) 检查公司高管的履行职责情况;
(五) 确定高管的薪酬基数;
(六) 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八条 总裁在绩效考核体系中的职能为:
(一) 拟定公司高管年度绩效考核方案;
(二) 拟定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管的年度工作考核目
标,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第三章 薪酬方案的审批
第九条 高管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奖励薪酬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 基本薪酬
(一)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
月发放。
(二) 基本薪酬不受公司经营业绩和考核结果的影响
第十一条 绩效薪酬
(一) 绩效薪酬是以绩效薪酬基数为基础,根据公司高管团队完成年度经营
指标及高管完成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情况获得的薪酬。
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公布后一个月内发放。
公司高管的绩效薪酬基数等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
(二) 绩效薪酬考核的指标应包括如下三个部份:
第一部份:高管团队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二部份:高管个人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部份:其他指标完成情况。
高管个人年度目标业已完成但高管团队年度绩效目标低于一定标准的,也不
发放绩效薪酬。具体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 奖励薪酬
(一) 奖励薪酬是指高管团队超额完成年度经营指标时,对在总裁领导下的
高管团队实施的激励。
未能完成经营指标则没有奖励薪酬。
(二) 年度奖励薪酬的计算和发放办法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第十三条 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例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与
奖励薪酬,若当年绩效薪酬与奖励薪酬已发放的,亦应予以追回: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人员的;
(五)因个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不应发放年度绩效薪酬与奖励薪酬的其
他情形。
第四章 绩效考核流程
第十四条 董事会于审议公司年度报告时确定年度经营目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制定高管团队的年度经营指标。总裁根
据年度经营指标拟定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并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
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应当确定当年高管薪酬基数、评价办法等具体考核方法。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建考核小组对公司高管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小组至少由三人组成,负责人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
公司总裁应为考核小组成员之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任命考核小组其他成员。
第十七条 考核小组负责实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年度绩效考核方案,
并对考核结果出具意见报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八条 高管应在经营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考核小组和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书面述职。考核小组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要求高管当面述职。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根据
考核小组的意见出具当年高管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意见并拟定高管的报酬数额和奖
励方式,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高管并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高管如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和评价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
后一周内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
在 ? 蝗缍孕匠暧肟己宋被岬拇斫峁圆蝗峡桑上蚨禄?br>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调整总裁及高管团队的考核指标。
总裁可以相应调整副总等其他高管的考核指标。
第五章 其它激励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其它激励方式对高管进行激励并
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或其它激励方
式草案。
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若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
根据本制度实施的绩效考核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时,董事会应当自行或授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有冲突的部分进行变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其董事职务报酬的确定办法可参照本制度执行,但相关决议应根据规定,在必要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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