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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建剩余土石方处理业务手册(doc 46).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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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74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59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17/1/16(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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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营建剩余土石方处理业务手册

目 錄

營建剩餘土石方法規及定義(6).1
行政管理(6)…….3
參、土資場及合法收容處理場所(26) …….7
申設用地取得(19).14
申設所需之書圖文件(3)..22
審查及管理(4)…..25
營運管理及土地再利用(7)……..26
肆、公共工程(13)….29
伍、建築工程(7)…..33
陸、河川、水庫淤泥處理(4)……..38
柒、再利用(3)……..39
捌、網路申報及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2)..40
玖、違規處置(6)…..41
拾、其他(含國外)(2)…….43
壹、營建剩餘土石方法規及定義
問1、為什麼要訂定「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答1:台灣地區近年來由於近年來由於社會經濟活動快速發展而邁向現代化國家,一般建築工程及交通經建重大公共工程日益增加,其施工產出剩餘土石方數量相當龐大,據估計台北都會區每年產出剩餘土石方約一千萬立方公尺,高雄都會區每年產生剩餘土石方約五百萬立方公尺,為維持環境衛生與公共安全,確有必要妥善處理,因此訂定此一方案。

問2、訂定「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之時程演變及現行方案為何?
答2:自民國八十年五月二日內政部台(80)內營字第914491號函頒「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四日內政部台(82)內營字第8289415號函第一次修正上開方案;於八十六年一月十八日內政部台(86)內營字第8601218號函第二次修正上開方案;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內政部台89內營字第8983373號函第三次修正,將方案名稱改為「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宣示營建剩餘土石方為有用之資源並加強剩餘土石方流向及總量管制;於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內政部台90內營字第9014714號函第四次修正,依「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決議,廢除工地實際棄土前應取得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同意文件(棄土證明)。

現行方案為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內政部台90內營字第9014714號函修正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問3、何謂營建剩餘土石方?
答3:依據內政部90.10.19台90內營字第9014714號函修正「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中指出: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惟不包括施工所附帶產生之金屬屑、玻璃碎片、塑膠類、木屑、竹片、紙屑等廢棄物。至營建工程產生剩餘之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經暫屯、堆置可供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者,自屬有用之土壤砂石資源;其供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暫屯、堆置、破碎、碎解、洗選、篩選、分類、拌合、加工、煆燒、回收、處理、再生利用功能及機具設備之場所,稱為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簡稱土資場。

問4、河川、水庫之淤泥是否為營建剩餘土石方?
答4: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88營署綜字第65326號函,包括公共工程(含交通運輸、經濟水利、河川、水庫、水土保持之沉砂池、自來水給水廠沉澱池等工程)、建築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廢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等,係屬不會產生二次污染之有用剩餘土石資源。自應包括水庫、河川之沉砂池、給水廠沉澱池等淤積之泥土。

問5、台灣地區剩餘土石方處理的困難與問題癥結為何?
答5:一、雖有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但未嚴格追蹤查核其流向。

二、政府未嚴格執行土石方清理業者運送憑證之查核管理。

三、場所用地取得不易,導致合法場所容量不足。

問6、營建剩餘土石方有那些處理方式?
答6:營建工程產生剩餘之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經暫屯、堆置可供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者,自屬有用之土壤砂石資源;其供營建土石方資源暫屯、堆置、破碎、碎解、洗選、篩選、分類、拌合、加工、煆燒、回收、處理、再生利用功能及機具設備之場所,稱為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簡稱土資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