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新华保险[2023]定期寿险 004 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珍守护定期寿险利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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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合同构成
珍守护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本
保险条款包括珍守护定期寿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和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三
版(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第二条 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18 周岁(详见释义)至 60 周
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
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
的规定。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最低为 50 万元。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算,分为 20 年、30 年、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
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详见释义)零时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
止四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
我们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身故或身体全
残,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
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详见释义)、军事冲突(详见释义)、暴乱(详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
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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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第七条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
见以下条款中加粗的内容: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十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十五条 犹豫期”、
“第十九条 释义”,本合同基本条款“第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第八条 年龄错误的处理”。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
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详见释义)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支付保险费的具体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根据被保险人情况提供优选体(详见释义)和标准体(详见释义)两种保险费率。
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率,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第九条 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
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
起效力中止。
第十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
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
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受益人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
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2.身体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身体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
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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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1.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详见释义);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
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2.身体全残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全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者其
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
第十四条 减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减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退还减少部分对应的现
金价值(如在犹豫期内的,退还减少部分对应的保险费)。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
规定的最低标准。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我们按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减保后的保险费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
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
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
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第十六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
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七条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
部分金额。保单年度(详见释义)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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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附则
本合同利益条款与本合同基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九条 释义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
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
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身体全残: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