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信保诚人寿[2023]年金保险 0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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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隽享鎏金」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
中信保诚「隽享鎏金」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提供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障、分红利益和其他利益。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本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本条款中的概念。
“我们”指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您”指投保人,就是购买本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指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6 其他权益1.1 基本保险金额 6.1 现金价值1.2 保险责任 6.2 保险单借款1.3 保单红利 6.3 保险费的垫缴1.4 保险期间 7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2 我们不保什么 7.1 保险合同的构成2.1 除外责任 7.2 保险金额2.2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7.3 保险责任的开始2.3 其他免责条款 7.4 投保年龄 3 如何缴纳保险费 7.5 年龄误告 3.1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7.6 合同效力的终止 3.2 宽限期 7.7 未归还款项的偿还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7.8 变更保险合同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7.9 变更通讯方式 4.1 受益人 7.10 宣告死亡处理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 7.11 身体检查 4.3 保险金的申请 7.12 争议的处理 4.4 保险金的给付 7.13 特别约定 5 如何退保 7.14 适用币种 5.1 犹豫期 8 名词释义 5.2 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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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隽享鎏金」年金保险(分红型)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基本保险金额 1.1 本主险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隽享鎏金」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如果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
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责任 1.2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见 8 名词释义)起,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
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含满期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2)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
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本主险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其中,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缴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的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度应缴保险费(见 8 名词
释义)×已缴费年期数(见 8 名词释义)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第 6.1 条)。
保单红利 1.3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享有分红。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
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本主险合同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将
于本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派发给您。我们会每年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告知您
分红的具体情况。保单红利的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您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领取:
(1) 储存生息:红利留存在我们公司,每年按照现金红利储存生息利率(见 8 名词
释义)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2) 抵缴保险费:红利留存在我们公司,用于抵缴保险费,如果有余额将按前述第
(1)项约定进行储存生息。
如果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的方式,我们将按储存生息方式处理。无论您是否
选择上述领取方式,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均可采取现金领取的方式随时申请领
取留存在我们公司的现金红利。
如果本主险合同解除或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不派发当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现金红
利。在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有
留存在我们公司的现金红利,将一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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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1.4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除外责任 2.1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向被
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
(2)、(3)种情形之一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
效力终止。
如实告知与保 2.2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
险合同的解除 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
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本主险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
其他免责条款 2.3 除第 2.1 条“除外责任”的约定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我们不承担或部分承担保
险责任的内容,详见背景突出显示部分。
3 如何缴纳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缴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终止。
您缴纳保险费 3.1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方式和缴费期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的义务 分期缴纳保险费的,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应缴日(见 8 名词释
义)前缴纳当期应缴纳的保险费。
宽限期 3.2 如果您超过保险费应缴日仍未缴付保险费,从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60日为我们给予
您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主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先扣除
未归还款项(见 8 名词释义)。宽限期届满,您仍未缴纳保险费的,则本主险合同自
宽限期结束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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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中止与恢 3.3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将不分配红利,且不承担保险责任。
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
按我们的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
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偿还未归还款项的当日 24 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受益人 4.1 本主险合同所指的受益人包括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
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
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
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出具批注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
①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②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
在先。
保险事故的通 4.2 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最迟不得超过 10
知 日)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
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金的申请 4.3 申领生存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生存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见 8 名词释义)文件;
(4)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的遗产被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
的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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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身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户籍注销证明;
(4) 保险金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文件;
(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的死亡证明;
(6) 您、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的遗产被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
的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的给付 4.4 (1) 生存保险金的给付:
本主险合同提供留存公司和现金领取两种生存保险金给付方式供选择,默认的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