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一、禁止采购使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允许使用的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不得为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使用计量器称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三、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供应商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进口检验合格证明。
四、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识或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五、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建立台账,如实查验和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保存条件、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如实记录进货日期、使用时间、加入的食品品种、标准剂量、使用剂量、使用人等内容。
六、食品添加剂应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七、添加剂使用完毕,及时将添加剂放入密闭专柜上锁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