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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程序文件-法律和其他要求管理程序文件(doc).rar

资料大小:11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6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16/7/22(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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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文件编号:

生效期:

环境管理体系程序文件
版本:A版
页数:页

主题:
法律和其他要求管理程序文件

拟制: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1.0目的和适用范围:
确定适用于公司环境因素的法律与其它要求,建立获取途径,更新法律要求,并评估本公司的活动、产品或服务对适用法律及其它要求的符合性。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环境因素适用的法律及其它要求的控制。

2.0相关文件:
6.1《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3.0术语和定义:
环境法律及其它要求: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刑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中有关环境的法律条文;环境条例和单行法;国务院及各部委制定的环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地方性环境法规和政府规章、地方标准、国际公约、行业协会要求﹔客户及相关单位的通知、公报等其它要求。

4.0管理职责:
4.1行政部负责环境法规标准、国际公约和其它要求的文本收集、登录、传达、保存、更新, 确认与环境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的适用性,填写《环境法规清单》,确定《环境法规清单》和其它要求的发放范围。

4.2各相关部门负责将行业客户环境要求转送到行政部,由行政部填写《行业及客户环境要求登记表》。

4.3管理者代表审查、批准《环境法规清单》和《行业及客户环境要求登记表》。

5.0内容:
5.1文本收集:
5.1.1在体系建立期间,每季与环境保护局至少交流一次,咨询最新颁布、修订或作废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收集适合本公司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文本。体系通过认证以后,每一年一次咨询地市级以上环保行政文管部门,每次咨询情况记录在《环境法规咨询记录表》上。

5.1.2从新闻媒介(如报刊杂志等)、互联网上收集与确认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5.1.3及时从计划出版社、书店等处购买各类新出版的环境类国际公约、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单行本、汇编等。

5.2登录:
5.2.1行政部在获取法律及其它要求后,审阅法规原文,看是否适合本厂使用,并将所有适合我公司使用的法规列入《环境法规清单》。

5.2.2对要求逐条审阅,摘出适合我司使用的条款或内容,记录在《环境法规清单》上;行业及客户环境要求记录在《行业及客户环境要求登记表》上。

5.3登记表处理:
5.3.1适用环境法规条款或内容摘要部分完成后由行政部统筹判断我司环境现状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对适合本公司环境行为(表现)的管理性法规:如我司文件能证明符合法规要求,则为符合;如未能按其要求执行,则为不符合;并列出相应的参考证明文件。对国家或地方强制性标准:根据监测结果判断其为符合或不符合,在体系建立之初,可根据常识或聘请外部专家进行符合性诊断。《环境法规清单》完成后,应提交管理者代表审批,原件存放在行政部。

5.3.2行业及客户环境要求摘要部分完成后,由行政部统筹判断我司现状是否符合要求,如果我司现状符合客户要求,由行政部提交《行业及客户环境要求登记表》给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再回复客户。对于不符合而又暂不考虑的要求,由行政部提交《行业及客户环境要求登记表》给管理者代表及最高管理者审批决定。

5.3.3需发出《纠正和预防措施报告表》的部分由行政部统一发出。《行业及客户环境要求登记表》完成后,原件存放在行政部。行政部每半年复审这些要求以判断我司现状是否符合。

5.3.4行政部将《环境法规清单》和《行业和客户环境要求登记表》在批准后三个工作日内传达到相关部门。

5.3.5根据文件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度,对获得的法律、法规文本由行政部采取全文复制、部分摘录等形式传达到相关部门。

5.3.6《环境法规清单》和《行业及客户环境要求登记表》在收到法规及其它要求后一个月内完成。

5.3.7复审后的法规交行政部存盘,文件中心保存适用法规文本的副本。所有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文本,不得随意外借。

5.3.8行政部跟进法律和其它要求所涉及的各相关部门的措施和行动。

5.4法规更新和重新评估:
5.4.1在体系建立之后,公司行政部应通过各种途径收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见5.1),识别已修订、过期或废止的法规,经评估确认后,在修订《环境法规清单》时,将其删除或更新。行政部在获得新的和修改的法规或相关文件后一个月之内重新修订《环境法规清单》(含法规符合性评估)。

5.4.2行政部每年至少一次全面修订《环境法规清单》,同时评估本公司对环境法规的遵循情况,评估结果记录在《环境法规清单》上。在认证机构监督审核或复审之前应完成一次全面修订。

5.4.3资料的收集
5.4.3.1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公司环境表现(行为)的客观评价、监测、测量结果;
5.4.3.2第三方对本公司环境表现(行为)的客观评价、监测、测量结果及内、外部相关方对本公司环境的抱怨;
5.4.3.3本公司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及记录结果;
5.4.3.4资料的获取顺序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三方或相关方、本公司;
5.4.3.5资料的收集应为评价前最近一次(或多次)的结果。

5.4.3.6对不符合情况进行处理:针对不符合项应提出改善行动方案,该方案应有负责人及完成时间表,并提交管理层作为制定环境目标和指针的依据,具体执行参照《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5.5提供查询
各部门可到行政部查询《环境法规清单》和相应的文本。

6.0引出文件:

7.0记录:
7.1《环境法规清单》

8.2《行业和客户环境要求登记表》LH-FOR
8.3《环境法规咨询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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