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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员工从业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doc).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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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6/17(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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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员工从业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各部门、子公司: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员工从业、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已经公司全体员工审议通过,经公司领导批准,现印发实施。 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员工从业、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员工从业、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保证公司员工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公司控股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与公司员工有下列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从业回避,不得以任何理由招录到公司工作:直系亲属关系和近姻亲关系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配偶,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公司在招录新员工时,人事部门有权要求被招录人说明与公司员工有无上述亲属关系,如隐瞒事实被招录的,将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第四条 对原已形成或因婚姻情况新形成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亲属关系,实行以下任职回避: (一)双方不得同在公司总部或同一子公司工作; (二)不得一方在公司或子公司领导班子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在其参股、控股的企业中任企业领导职务; (三)不得一方在总部任部门领导,另一方在子公司部门副经理以上职能管理岗位任职。 实行任职回避还包括公司党组提出需要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原则上由较低职务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六条 任职回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人事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二)按照公司员工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作出决定; (三)根据审核决定,由公司人事部或子公司参考需要回避人员任职条件,推荐新的岗位,由需要回避人员与新单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进行岗位调整;由于个人原因,两次调整不成的,解聘岗位,办理待岗手续或解除劳动合同。 对任职回避人员的岗位调整,原则上应在回避决定作出后半年内完成。 第七条 公司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特殊岗位人员,在业务活动中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亲属直接进行业务往来时,本人应将情况向主管领导报告,申请公务回避;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往来的,须经批准。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纪检监察、组织处理、出国审批、业绩考核、岗位聘任、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公务活动中,凡涉及本人和亲属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九条 公司员工在与党政机关任职的第三条所列直系亲属和近姻亲亲属发生公务关系时,应主动进行回避,不得影响亲属执行公务。 第十条 公司员工公务回避程序依照任职回避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公司党组、公司主要领导和子公司主要领导可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十一条 建立公司和子公司从业、任职及公务回避报告制度。每年年末,公司和子公司负责劳动人事工作的部门,应分别向公司报告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子公司向公司人事部报告,人事部向公司党组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从业和任职回避规定,或拒不执行回避决定; (二)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国家、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三)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以权谋私,使本人、亲属、亲属所在单位或合伙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公司纪检委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在职职工从业回避暂行办法》(国投人[1996]2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