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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doc).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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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1/12(发布于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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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以招股、配股、增发新股等形式,通过证券市场向社会公开进行股本融资所筹集的货币和股东以非货币资金入股的实物资产。 募集的货币资金需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实物资产需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其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本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将全额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使用专户内,并按照招股(配股、增发新股)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负责、谨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和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五条 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需要制订投资计划,按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实施进度,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负责募集资金承诺投入项目的组织实施,总裁依据董事会决议审批项目资金使用额度。 第六条 公司应成立项目管理部门,建立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管理制度,同时对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项目完工后,应编制项目决算书,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和资金支出审查,办理项目竣工手续。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建设负责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作出详细的书面解释说明: 1、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进度; 2、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计划; 3、项目产生的实际收益未达到预期承诺投资收益。 公司董事会就以上事项的说明作出相关决议,如果产生重大差异的,应向公司股东作出详细的说明,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对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记录和台帐,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当授权开支与原计划不符时,应及时向总裁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对暂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公司应确保其安全性,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董事会同意后可用于安全性、变现能力强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短期投资。 第十条 实际募集的资金超出项目计划所需资金部分,经董事会决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作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或其它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项目投资的再评估制度。如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聘请有关中介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重新论证和评估;确实不适宜继续投资的,应及时提出终止投资和整改建议书,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新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和公司中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应对变更项目的可行性作出决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督促,及时掌握项目投建情况并建立有关档案。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公司董事会应聘请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的投入情况及效益进行专项审核。如投资项目的实际收益低于承诺收益的20%以上,公司董事会应对差异进行特别说明。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