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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厂炽灼残渣检查法标准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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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1/17(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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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 * * * 制 药 厂
操作标准----质量管理文件名称炽灼残渣检查法
标准操作规程编 码SOP-QC-103-00页 数3-1实施日期制 订 人审 核 人批准人制订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制订部门质管部分发部门检验室目的:建立炽灼残渣检查法标准操作规程。
适用范围:炽灼残渣检查法。
责任:质检员实施本操作规程,检验室主任负责监督本规程实施。
程序:
1.简述
本法(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Ⅷ N)中所称“炽灼残渣”,系指将药品(多为有机化合物)经加热灼烧至完全炭化,再加硫酸0.5~1.0ml并炽灼(700~800℃)至恒重后遗留的金属氧化物或其硫酸盐。
2.仪器与用具
2.1高温炉
2.2坩埚 瓷坩埚、铂坩埚、石英坩埚。
2.3坩埚钳 普通坩埚钳、尖端包有铂层的铂坩埚钳。
2.4通风柜
3.试药与试液
硫酸分析纯
4.操作方法
4.1空坩埚恒重 取坩埚置于高温炉内,将盖子斜盖在坩埚上,经700~800℃炽灼约30~60分钟,取出坩埚,稍冷片刻(或使高温炉停止加热,待冷却至300℃左右,取出坩埚),移置干燥器内并盖上盖子,放冷至室温(一般约需60分钟),精密称定坩埚 重量。再在上述条件下炽灼约30分钟,取出,置干燥器内,放冷,称重;重复数次,直至恒重,备用。以上炽灼操作也可供助煤气灯进行。
4.2称取供试品 取供试品1.0~1.2g或各该药品项下规定的重量,置已炽灼至恒重的坩埚内,精密称定。
* * * * 制 药 厂
操作标准----质量管理文件名称炽灼残渣检查法
标准操作规程编 码SOP-QC-086-00页 数3-24.3炭化 将盛有供试品的坩埚斜置电炉或煤气灯上缓缓灼烧(避免供试品骤然膨胀而逸出),炽灼至供试品全部炭化呈黑色,并不冒浓烟,放冷至室温。“炭化”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4.4灰化 除另有规定外,滴加硫酸0.5~1.0ml,使炭化物全部湿润,继续在电炉或煤气灯上加热至硫酸蒸气除尽,白烟完全消失(以上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将坩埚移置高温内,盖子斜盖于坩埚上,在700~800℃炽灼60分钟,使供试品完全灰化。
4.5恒重 按操作方法4.1自“取出坩埚,稍冷片刻”起,依法操作,直至恒重。以上炽灼操作也可借助煤气灯进行。
5.注意事项
5.1供试品的取量应根据炽灼残渣限度来决定,一般规定炽灼残渣限度为0.1~0.2%,应使炽灼残渣的量在1~2mg之间,故供试品取量多为1.0~2.0g,炽灼残渣限度较高或较低的药品,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