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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_3311-2019港湾浮式起重机检验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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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1/12(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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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ICS 53.020.20 J 8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3311—2019 2019-02-01发布 2019-03-01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3311—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申生、孙芒、李芳龙、盛雪丽、陈征、余国意、陈亮、张俊逸、王乐伟、袁 思远、李剑、张伟、方咫、王天、许路夷、王康、朱丹。 DB34/T 3311—2019 港湾浮式起重机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港湾浮式起重机检验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检验项目和内容、结论判定、检验报 告。 本标准适用于港湾水域作业的各种浮式起重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974.8 GB/T 10051.1 GB/T 10051.2 GB/T 10051.3 GB/T 12602 3 术语和定义 GB 6974.8 所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一般要求 4.1 检验机构 政府相关部门认可或具备相关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 4.2 检验人员 有两名或以上取得相应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进行现场检验。 4.3 仪器设备 检验机构应配备浮式起重机检验仪器设备,并按照规定经过检定、校准,且在有效期范围内。 4.4 检验条件 4.4.1 环境条件 应满足: a)环境温度为 -20oC~+40oC; b)环境最大相对湿度不大于 90%; DB34/T 3311—2019 c) 风速不超过8.3 m/s(风力五级); d) 电源电压波动为±10%(外供电); e) 无雨雪降雹等影响检验安全的气候环境条件。 4.4.2 试验条件 应满足: a) 检验时,浮船最大静横倾角不超过 5°,最大静纵倾角不超过 2°; b) 检验时船体最小干舷应大于300 mm,并保证所形成的横倾角和纵倾角不超过出水角; c) 检验作业区域没有影响检验安全及结果的物品、设施。 4.4.3 现场准备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浮式起重机安全管理人员和司机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 全监护。使用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a)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不少于本规程项目 5规定的检验内容; b) 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按照要求进行拆卸; c) 需要登高进行检验的部位(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上),采取可靠的安全登高措施; d) 安全照明、工作电源满足检验需要; e) 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项目,使用单位应配备满足检验所需的载荷; f) 落实其它必要的安全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辅助工具。 4.4.4 安全要求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遵守施工现场或使用单位明示的有关动火、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安 全监护等规定,配备和穿戴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需要在现场等待较长的检验准备时间、现 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经请示检验机构同意,检 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但是应书面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 4.4.5 现场检验条件确认 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不具备条件的不实 施检验。 4.5 检验周期 浮式起重机检验周期一般为 1 年。若检验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浮式起重机(如作业环境 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应报相关管理部门,可以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5 检验项目内容 5.1 技术资料审查 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审查上次检验报告,以及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 维保、修理、自检、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是否齐全,是否存档保管。 5.2 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 5.2.1 起重量或者起重力矩标志 2 DB34/T 3311—2019 检查浮式起重机明显部位标注的额定起重量或者额定起重力矩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