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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业务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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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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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1 天安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 新契约业务管理规定 《天安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险种代码为10133011 (简称:附加投保人豁免),在个险和经代渠道作为附加险销售。公司出单模式 按照新契约承保流程,在核心系统进行扫描、录单、核保、收费、签单等操作。 本产品的新契约业务管理应遵照《新契约业务管理规定》、《新契约作业指 导手册》、《新契约初审作业规则》等相关文件执行,单证管理应遵循《天安人 寿业务单证管理办法》文件要求执行。 新契约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条款内容及本险种业务管理规定进行新契约承 保作业。 一、投保单填写 本险种同其主险产品渠道一致,使用对应渠道业务投保单。投保资料含投 保单、投保提示书、客户资料等。 根据反洗钱要求,投保金额达到及超过20万的需要提交相关纸质投保资料。 二、初审处理 (一)投保资料是否齐备,投保单信息填写是否完整; (二)险种相关规则是否满足: 1、本保险被保人为主险的投保人。 2、本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为同一人。 3、主险的投保人与被保人不是同一人时,方可投保本保险。 4、主险的交费方式为非趸交时,方可投保本保险。 5、本险种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为主险合同的交费期间减一。 6、本险种保险期间为终身。 7、投保年龄为18至60周岁。 8、本产品非新型产品,无需抄写风险提示语。 9、本险种投保单必须填写投保人告知及声明。 2 三、扫描处理 个人、经代渠道扫描处理与现有个人、经代产品扫描流程一致,无特殊变化。 四、录单及问题件修改 本险种与现有个人、经代产品录单及问题件处理流程一致,无特殊变化。 五、保单打印 保单打印同主险保单打印模式。 六、移动展业出单 本险种同主险可移动展业出单,规则同主险。 第二部分 核保业务管理规定 一、核保业务操作规范 本险种的核保流程及操作规范符合《核保业务管理手册》(2015年版)承保 业务操作规范。 二、核保规则 1、本保险以主险的期交保费*(主险交费年期-1)*0.5分别计入本险种被保 险人的寿险风险保额累计和重疾风险保额累计。 体检规则: 寿险体检标准 被保险人年龄(周 岁) 累计寿险风险保额(万元) 一类机构 二类机构 0-17 > 50 > 50 18-40 > 80 > 70 41-45 > 50 > 50 46-50 > 30 > 30 51-55 > 20 > 20 ≥56 > 10 > 10 重疾险体检标准 被保险人年龄(周 岁) 累计重疾风险保额(万元) 一类机构 二类机构 0-17 > 50 > 50 3 18-40 > 80 > 70 41-45 > 50 > 50 4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