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九款业务单证调整规定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3 《关于调整<个人保险投保单>等9款业务单证的通知》(国寿人险办发〔2018〕445号)
进一步:
防范风险
优化客户体验
规范投保行为
落实内外部相关管理要求 调整单证范围 调整内容(一) (一)修改第三方信息获取授权内容 涉及单证
《个人保险投保单》(单证代码:1170、1171)
《投保单(代理机构专用)》(单证代码:1172)
《电子投保确认单》(单证代码:1137)
《个人短险业务专用投保单》(单证代码:1085)
《理赔申请书》(单证代码:4112) 调整内容(“声明与授权”部分) 原单证:本人谨此授权凡知道或拥有任何有关本人健康及其他情况的任何医生、医院、保险公司、其他机构或人士,均可将有关资料提供给贵公司。此授权书的影印本也同样有效。 新版单证:本人同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医疗机构、行政司法机关、单位和个人检索、调阅、摘抄、复印或其他方式获取任何本人或被保险人与投保申请相关的资料。本人谨此授权凡知道或拥有任何有关本人健康及其他情况的任何医疗机构、行政司法机关、单位或个人,均可将有关资料提供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此授权书的影印本也同样有效。 调整内容(二) (二)增加中国保信行业信息共享内容 涉及单证
《个人保险投保单》(单证代码:1170、1171)
《投保单(代理机构专用)》(单证代码:1172)
《电子投保确认单》(单证代码:1137)
《个人短险业务专用投保单》(单证代码:1085)
《理赔申请书》(单证代码:4112) 调整内容(“声明与授权”部分增加表述) 新版单证:
本人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本人的保单信息、理赔信息,贵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之需要而查询和收集的相关信息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可能涉及的医疗信息提供给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保信”),进行信息管理及合理利用。
本人授权同意上述信息可在贵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为本人提供服务时,通过中国保信平台查询、收集与其提供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同时本人亦授权上述公司在依据行业监管及为实现服务目的之需要而与其他机构进行必要合作的前提下对上述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及信息共享(包括但不限于:因保险监督管理及风险控制之需要而进行的行业内信息分享;因信息数据使用、存储、下载之需要而与第三方合作机构进行的数据互通;为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之需要而与医疗卫生和健康管理机构进行的诊疗信息和健康记录的查询和共享;为公共服务之需要与其他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及第三方信息信用平台进行的信息共享等)。 调整内容(三) (三)调整部分文字表述1 涉及单证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单证代码:1160)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银保业务专用)》(单证代码:1163)
《个人保险投保单》(单证代码:1170、1171)
《保险合同连续投保授权书》(单证代码:1045) 调整内容(1160、1163单证“投保人签名”框) 原单证:本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及以上事项。 新版单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已提供本人所投保产品条款,对条款进行了说明。尤其是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合同解除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投保产品条款及产品说明书已认真阅读并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