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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上海医保账户住院自费医疗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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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1/6(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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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国寿上海医保账户住院自费医疗保险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2018〕医疗保险78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上海医保账户住院自费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上海医保账户住院自费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及所附国寿上海医保账户住院自费医疗保险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 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 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 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三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二、被保险人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时已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历年医保账户余额超 过下表约定金额、身体健康的、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年龄范围 个人历年医保账户余额约定条件 十六周岁(含)至六十五周岁(含) 个人历年医保账户余额≥首期保费 已满六十六周岁(含) 个人历年医保账户余额≥人民币1500元 投保年龄范围为十六周岁(含)至六十五周岁(含),但对于政策实施之日已满六十六 周岁(含)的人群,在政策实施之日起一年之内投保的,可以不受前述投保年龄范围的限制。 第四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 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向本公司提出续保申请,本公司有权对投保人的续保申请进 行审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 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无最高续保年龄限制。 同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所有保单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累计已从本保险 获得或应当获得的赔付金额已到达人民币20万元的,不再具有续保资格。被保险人年满五 十五周岁后,投保人存在未续保本保险情形的,则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不再具有续 保资格。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不受前述 九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在指定医院普通病房及 质子重离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期间,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自费医疗费用(不 包括自负和分类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自费医疗费用保险金, 但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其中床位费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