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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健康保终身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产品培训课件10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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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31(发布于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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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阳光人寿健康保终身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2021-08-14 注明:在本培训课件中, 1、“您”指投保人; 2、“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健康保终身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 价格实惠杠杆高—专注防癌,提升保障强度; 癌症种类不挑剔—只要诊断为恶性肿瘤就理赔, 不区分癌症种类; 特定癌症高额付—给付高达150%基本保额; 原位癌症额外赔—额外给付20%的基本保额。 产品特色: 2021-08-1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恶性肿瘤”、“特定恶性肿瘤”;(二)因导致“原位癌”、“恶性肿瘤”、“特定恶性肿瘤”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原位癌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原位癌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原位癌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2、恶性肿瘤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3、特定恶性肿瘤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2.4.2规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4、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累计已交保险费”,指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保险责任: 2021-08-14 产品特色 条款解释: 指异型增生的细胞在形态和生物学特性上与癌细胞相同,并累及上皮的全层,但没有突破基底膜向下浸润。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原位癌范畴。 被保险人必须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原位癌,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原位癌必须在生前诊断。被保险人所患癌症在被诊断时已经超越原位癌阶段者不在本保障范围内。癌前病变(包括宫颈上皮内瘤样病变CIN-1,CIN-2,重度不典型增生但非原位癌)不在原位癌保障范围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原位癌不在原位癌保障范围内。 啥是原位癌? 是癌的最早期,目前医疗技术日益先进,原位癌经过手术切除即可完全治愈。原位癌期不会危及生命,但未得到及时治疗会导致癌症的恶化且危及生命,也就是俗话说的癌症晚期。 2021-08-14 原位癌保障 额外给付20%保额。。。。。。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