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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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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7(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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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 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的女性在职人员,可作 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可作为投保人。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续保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初次 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罹患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原发性宫颈癌等四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第五条所述四种疾病之一; 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患第五条所述四种疾病之一。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三、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 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中国人寿〔2018〕疾病保险48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条款(第二页)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