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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合规经营自律公约9页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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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PPT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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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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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人身保险公司合规经营自律公约 总 则 为规范**省人身保险市场经营秩序,保护会员公司及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文件精神,各会员公司共同签署了《**省人身保险公司合规经营自律公约》,约定在经营人身险业务时需遵守以下自律规则,并于2018年4月1日起生效执行。违约行为将按严重程度受到惩戒。 一、加强销售管理工作 1、严禁对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虚假宣传。 2、严禁炒作产品停售。 3、严禁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或夸大产品收益。 4、严禁以银行理财等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保险产品。 5、保险产品定名、产品宣传材料及培训课件中不得包含“理财”、“存储”、“投资计划”等违规表述。 6、严禁未经客户同意擅自签订、变更保险合同。 7、严禁捏造客户信息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严禁诱导客户不接受回访或不如实告知。 8、严禁直接或间接实施销售违法违规行为,或放任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而不采取管理措施。 9、严禁通过无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平台销售保险产品。 10、不得因其他销售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和群体性事件。 11、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舆情监测和信息沟通。 二、严格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 依据《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对银保渠道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者个险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均需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三、加强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 各会员公司应按照合法、合理、安全、保密的原则,管理、使用客户信息,妥善保管记载客户信息的人身保险业务文件,妥善保管记载客户信息的人身保险业务文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防止客户信息泄露。 各会员公司应当以公司规章制度或代理合同条款的形式,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体系中;并采取系统对接控制、抽检人工核对、犹豫期回访等方式对客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四、加强信息披露管理 1、各会员公司应当对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2、各会员公司销售新型产品时,应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 3、演示保单利益时,应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 4、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不得采取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虚假宣传。 5、新型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应当与保险条款及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 6、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各会员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刷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应报其总公司批准,其他分支机构不得设计、印刷和修改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7、保险代理人不得设计、印刷和变更其代理销售的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五、加强银邮代理业务的管理 1、各会员公司只能与具备全程录音录像条件的银行网点签订合作协议,且每年至少对网点核查一次。 2、建立银行销售网点的评测机制,每年至少对银行网点进行一次综合评测,并保留相关档案,对存在问题较多的银行网点采取限期整改措施,直至终止业务合作。 3、保险公司的业务销售人员不得进入银行(邮政)的营业场所开展营销活动和驻点销售。 4、各会员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费用,不得帐外核算和经营。 5、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时,应明确约定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宣传资料、培训资料等由各会员公司统一印发和管理,禁止银行网点或销售人员擅自印刷或变更宣传材料。 6、督促银行对客户投保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不得对信息不全的保单承保。 7、建立银邮渠道的销售行为实名管理制度,并真实、完整记录在保险单和核心业务系统中。 8、处理投诉及进行后续理赔服务时,可以要求调阅银行保存的保险销售录音录像内容。 9、定期对银行销售人员组织培训,每半年至少对全部二级分支机构及合作的银行网点组织一次培训,并保留相关培训档案。. 10、设置专门岗位对银邮渠道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并至少保存3年。 。。。。。。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