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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预防接种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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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1(发布于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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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预防接种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及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医疗保险金、住院伙食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医疗保险金、住院伙食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本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或偶合症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或偶合症,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项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或偶合症,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JR/T 0083—2013)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