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车险常识分享
第一章 车险简介 机动车强制险 商业险 常见的保险专业名词 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人
标的
三责(三者)
保额
重要信息:
**已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新的保险费率改革:保费、条款、理赔 车险常用险种 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有责任时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二、被保险人无责任时,
1、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2、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3、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1、死亡伤残赔偿项目: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项目: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注意 :人伤要及时送往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治疗(即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在医保范围内用药,同时保管好诊断证明、收费票据、住院证明等相关票据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交强险的垫付 无责代赔:该方法是对于本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全责方车损,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为赔偿
交强险先行垫付 :
条件 1、交通事故属于强制险保险责任
2、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支付的通知书以及医院提供的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额度:最多垫付1万元。。。。。。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