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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11∕T_132-2020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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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25(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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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DB3311 浙江省丽水市地方标准 DB3311/T 132—2020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2020 - 03 - 03发布 2020 - 04 - 03实施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莲都区物业管理中心、莲都区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丽 水分公司、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心集团丽水市同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平安物业管 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员:吴小芬、雷俊华、马平飞、赵灵敏、邱忠表。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术语和定义、物业服务企业基本要求、物业服务要求、物业服务 合同签订与履行、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住宅小区 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配套有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 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民生活聚集地,又称居住小区。 2.2 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托,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 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3 特约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约定服务。 2.4 业主 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包括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 部分所有权的人以及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 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2.5 非业主使用人 房屋等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合法使用房屋等物业的人,物业服务企业除外。 2.6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前,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 服务而签订的合同。 2.7 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 2.8 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 所收取的费用。 2.9 共用部位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 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 场地、绿地等部位。 2.10 共用设施设备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 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 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 2.11 红色物业 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在党建引领下共同参与社区治理的工作体系,用于解决居民 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既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又发挥物业服务功能。 3 物业服务企业基本要求 3.1 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规定条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专业物业服务 活动。 3.2 物业服务企业应诚信经营,主动按照《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申请信用 等级评价。 3.3 物业服务企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办公场所与注册地一致,满足功能 要求。 3.4 管理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应占30%及以上。 3.5 专业技术类人员,如工程、财务、电力、电梯、消防控制值班人员等应持证上岗。 3.6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住宅小区进行综合管理,给业主提供一个良 好、舒适的居住环境,使业主的利益得到保护。 3.7 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红色物业引入物业服务体系,建强物业服务队伍,接受广大业主监督,提升物 业服务认可度。 3.8 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疫情防控方案,疫情期间应按要求配合街道、。。。。。。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