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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2015版条款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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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23(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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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015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依法向建设工程招标人投标、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投标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向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确 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招标人。 第四条投保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或设定担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责任包含三个部分,投保人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 以及工程进展的具体情况选择全部投保或部分投保,保险责任应当在保险单或批单中载明: (一)投标保证 (二)履约保证 (三)支付保证 第六条投标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保 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招标建设工程投标的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 (一)投标截止后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者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撤销投标文 件; (二)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三)投保人弄虚作假行为; (四)中标后未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五)《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投标实质性违约情形; 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在投标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投标保证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七条履约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因下列情 形之一: (一)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二)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三)投保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的; (四)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被保 险人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 场的; (五)因投保人原因未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约定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1 (六)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人员管理义务的规定的; (七)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的; (八)投保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或者无正当理由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主要义务的; (九)投保人未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其他有关履约实质性主要义务的; 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