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保险的法律价值 人寿保单的财富保障功能
引言 在此输入你的标题 保险,因其独特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设计得以实现财富转移。
而这种财富的转移使得保险确实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完成财富的保障功能。 精读案例
孙女士名下:2010年A保险公司?投保八万元保单
2012年于B保险公司?投保十九万元保单
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孙女士 缴费期10年
车先生 :2012年C保险公司?投保50万元保单
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均为儿子车小某 已缴满五年
2017离婚 三份“保单”
车先生 :分割——三份保单的保险费均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孙女士 :不应分割——自己名下,且保险尚未到期。 ?
三份保单的婚姻财产保卫战 争议焦点 保单的现金价值 本案中保单是否可以分割关键的问题是保单是否具备现金价值。保单的现金价值意味着保单是否具有财富属性。
“现金价值”正是基于多交的保费,在退保或保险合同解除时、由保险人向投保人进行的返还,因此,“现金价值”又称“解约现金价值”。
保单的现金价值 法律概念 现金价值只有在退保或保险合同解除已缴纳两年以上保费时才会产生,投保人对现金价值享有的权利仅仅是一种期待权 法律上对“财产”的定义是: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 投保人对其不能直接占有、支配,只能在退保或解除保险合同时请求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来支付。 保单的现金价值 保单的现金价值 法律分析 保单的现金价值的分割 由于保险具有杠杆功能,每年交付少额保费,通常5年、10年期满后获得保费总额数倍的保险金,即“以小博大”;如果中途退保,则只能领取保险的现金价值,缴费期满前现金价值通常低于实际缴纳的保费金额。
通常,在此类离婚案中,如果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自己投保,则离婚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保险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款;如果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则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予分割。
人寿保单的财富保障功能 有限的
婚姻财产控制功能 婚姻风险管理中除“婚前协议”外,保险在其中扮演着重的角色,通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关系实现着家庭成员之间的财富转移。而这种财富的转移使得保险确实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完成财富的保障功能。
一定条件下的
债务隔离功能 保险的避债功能一直是保险销售中被广泛提及的一项主要的法律价值,但是保险真的能完全实现债务隔离的功能么?实际上保险的债务隔离功能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这种债务隔离不妨碍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履行的权利。
1 有限的婚姻财产控制功能 保险——婚姻财产控制 婚前财产——配置 新版《婚姻法》,将个人资产保护提升到新高度,这是对动机不纯的婚姻投机者进行强制规范。而以此引发的思考是如何妥善处理好婚姻关系各个阶段的资产配置。 婚内财产——保值、增值 一份架构设计合理的保单,它有人身保障的功能,投资理财的功能,家族财富传承的功能,甚至还有保单贷款的功能。 离婚分割——风险保障 险确实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具有一定的风险保障作用,但是,并不是说你你选择保险投资,就可以不分割财产。 婚前财产的配置 YOUR ENGLISH TITLE 家族财产的流失 婚后财产混同 人寿保单具有财富转移的功能,保单上也载明了保单利益的归属,这样可以用来界定和保护婚姻中的个人资产部分,以此来防止家族资产因婚姻问题导致的流失 在没有婚内财产协议或财产公证的前提下,婚前的现金类资产在婚后极易发生混淆而转化为共同财产。提前通过投保人寿保险,可以界定清楚这部分财产的属性,从而避免被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保险单现金价值(一) 01 02 03 如离婚时寿险保单仍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如离婚时寿险保单仍处于保险期内、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 保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则。。。。。。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