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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经典案例共享罪犯罪构成特征相关案例分析刑罚规定14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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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 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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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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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 相关问题及案例浅谈 CONTENT 保险诈骗经典案例共享 保险诈骗罪犯罪构成特征 保险诈骗相关案例分析 保险诈骗罪 的刑罚规定 01 保险诈骗经典案例共享 2001年11月10日 次日凌晨2时许 当日上午 当日下午 第二天 2002年2月 分赃不均案发…… 02 保险 诈骗罪犯罪构成特征 1. 2. 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 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的一定赔偿。 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 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 立案 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 2.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4.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 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如未达较大数额标准,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 03 保险诈骗罪相关案例分析 谁构成保险诈骗罪? 被告人张某、陈景阳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保险法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2695.5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依法处罚。 被告人吴贞春、张作文不能成为 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 被告人吴贞春等人在实施指使被告人陈景阳改变供述时,是在交警部门侦查阶段实施,是侵犯了交警部门的侦查管理秩序,是独立的一个行为,他们所实 行的指使被告人陈景阳作虚假供述客观上是妨碍了交警部门正确作出责任认定,与保险诈骗直接结合的是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他们指使他人改变供述的行为与保险诈骗行为是间 接结合,不是共同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必不可少环节,他们侵犯的交通证据管理秩序,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的共犯。 被告人吴贞春、张作文在处理交通事故和保险索赔过程中,用 威胁利诱等方法指使陈景阳向平和县交警作伪证,其行为应当是构成妨害作证罪。 04 保险诈骗罪的刑罚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 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 、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 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认定标准: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 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 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感 谢您的聆听。。。。。。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