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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人寿团体年金保险丙款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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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0/27(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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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年金保险丙款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 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批单。 “团体年金保险丙款”简称“团年金丙款”。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 证。合同生效 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年满 18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 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 本费后退还所收到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 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投保人单位证明(投保人为自然人的,无需 单位证明)。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 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 年金领取起始年龄 一、投保时被保险人为在职人员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年金领取起始年龄为被保险人达到国家法 定退休年龄。 二、投保时被保险人已退休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为投保年龄,即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第六条 年金领取起始日 一、投保时被保险人为在职人员 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年金领取起始日为该被保险人达到国家法 定退休年龄的生日。 二、投保时被保险人为退休人员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为本合同生效日。 第七 条 退休年龄调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需提前退休的,投保人可以申请调整该被保险人的年金领 取起始年龄及年金领取起始日,但须补交相应的保险 费。投保人提出申请并补交相应保险费的,该被保险 人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调整为提前退休年龄,该被保险人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调整为提前退休年龄的生日。 在本合同保 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需延长退休年龄的,投保人可以申请调整该被保险人的年 金领取起始年龄及年金领取起始日。投保人提出申请的,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 相应的现金价值,该被保险人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调整为延长后的退休年龄,该被保险人的年金领取起始 日调整为延长后的退休年龄的生日。 第 八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年金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自年金领 取起始日起按月给付年金,直至该被保 险人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