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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附加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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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0/24(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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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97620181 第1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附加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 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附加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 合同利益条款”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 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 。 主险合同因责任免除条款所列事项而终止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第三条 投保范围 1.被 保险人范围:凡年满18周岁、不满61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 保险。本合同最高续保年龄为80周岁。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 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 保本保险。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须与主险合同相同。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规 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 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 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不含)后(按照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九条续保的,自续 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 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 生本合同所指的 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 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特定 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 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无论 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特定心脑血 管重大疾病保险。。。。。。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