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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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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0/20(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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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国寿附加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附加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 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 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 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 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 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 止日二 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九十日(按照本公 司相关规定续保的,不受前述九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 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按 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 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 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 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 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 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三、被保险人的遗传性 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被保险人患性病; 五、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六、被保险人的 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七、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八、被保险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中国境外治疗; 九、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 免除事项。 第六条 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第七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 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中国人寿〔2018〕医疗保险90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国寿附加绿舟住 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二页) 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 。。。。。。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