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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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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0/16(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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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长久 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 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 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 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 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 保本保险。 若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六十六周岁至七十周岁期间投保本保险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 件: 1.非首次投保; 2.投保人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提 出重新投保申请。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保 险 ,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 院或本 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 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如 下规定 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 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 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 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限 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 之二十。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 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 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 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 额按本合同约定给 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 金额的百分之八十。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基 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两个保险期间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保险期间本合 同约定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 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