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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团体疾病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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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0/16(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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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国寿团体疾病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团体疾病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团体疾病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 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 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 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 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 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 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 付比例给付医 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 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 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 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 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 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 的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 赛、特 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