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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附加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及设备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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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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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长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
附加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及其设备保险条款
本附加险为长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附加险种。凡投保 了长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责任
在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及其设备保险的保险期间内,因保险财产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 道及其设备内在缺陷,造成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及其设备本身的损坏,保险人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必要的合理的修理或重置费用。
二、责任免除
本附加险不负责赔偿:
(一)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满之日起一年内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及其设备的损失;
(二)改变、修理、增加或非正常使用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及其设备造成的损失 ;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及其设备,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及其设备缺陷造成 人身伤亡或其他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义务
本附加险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
(一)保险财产的建造通过了工程质量检查机构的质量合格检查;
(二)被保险 人提供了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及其设备安装工程达到国家相关验收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保险期间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及其设备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两年,自建筑物竣 工验收合格满一年之日起,起讫时间以保单约定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