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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公司人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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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9/2(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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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家具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一、人员的雇佣、解雇、合同续签
第一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 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 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
(四) 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五) 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六) 未满十六周岁者。
第二条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三条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提前三天向工厂办公室提出辞职报告,到公司总部总经办办理辞职手续。用人部门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由总经理批准后到总经办办理辞退手续。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 由总经理批准,在员工办理好各项工作交接手续后,由总经办给予办理辞职手续。
员工或用人部门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总经办申请由总经理批准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六条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七条公司对辞退员工应持慎重态度。用人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总经办核实,经由总经理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总经办办理辞退手续。未经总经办核实和由总经理批准的,不得辞退。辞退员工,公司必须提前5天通知被辞退者。
第八条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总经办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九条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第十条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总经办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与员工协议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将在员工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0天向员工发出书面续签合同的通知,员工需在通知发出后及时到工厂办公室办理合同续签手续;若员工以各种理由拖延至合同期满前一天,仍不提出与工厂续签合同,则合同期满后视为该员工自愿放弃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将为其办理合同期满后的离职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