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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示范药店验收细则_连锁门店DOC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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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5/29(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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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南京市示范药店验收细则(连锁门店)

1.为统一标准,保证示范药店质量,根据“南京市示范药店标准”,制订本细则。
2.南京市示范药店验收细则(连锁门店)检查项目共85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27项,一般项目58项。
3.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4.结果评定:
项 目结 果严重缺陷一般缺陷≤2≤10%验收合格
南京市示范药店验收细则(连锁门店)
条款检 查 内 容*1门店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经营医疗器械需按照医疗器械的有关法规规定经营。2门店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3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药店员工情况,包括:员工照片、姓名或工号、职务或岗位、职称或资质;悬挂执业药师注册证,从业药师、药师以上职称人员资格证书原件;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以上职称人员在岗时间。4门店应在门店前悬挂本连锁门店的统一商号和标志。*5门店从业人员中,专职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以上职称人员不低于两名。*6具有合法劳动关系的以下人员总和不低于门店员工总数的60%: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学初级以上职称、药学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药学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业资格。7门店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中专或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药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8门店应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门店质量管理工作。*9门店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10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11门店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12门店对各项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13门店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的人员,应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14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15门店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