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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PDF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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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3/3(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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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完善建设市场机制,促进建设水平的提高,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外,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 (一)项目总承包,是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总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 (二)勘察设计,是指建设工程从勘察、测量、可行性研究、规划直至施工图设计等全过程设计; (三)施工,是指土木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大型土石方、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等相关工程的全部施工; (四)设备供应,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 (五)建设监理,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二)审查招标投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介绍建设用地等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将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禁止任何行业以专业为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可以采取项目的全过程招标、分阶段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进行。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得进行单独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编制招标书,组织招标活动,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条 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书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其招标工作应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取下列三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有效途径公布招标公告;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