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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悦未来养老年金保险_2019版_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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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韩人寿〔2018〕养老年金保险013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韩悦未来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退还保险费…………………………1.5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6.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合同终止 1.4 投保年龄 1.5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合同解除 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性别错误 9.2 未还款项 9.3 合同内容变更 9.4 联系方式变更 9.5 争议处理 10.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保单周年日 10.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0.4 周岁 10.5 有效身份证件 10.6 毒品 10.7 酒后驾驶 10.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9 无有效行驶证 10.10 情形复杂 10.11 本合同约定利率 附件4 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韩悦未来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 立的“中韩悦未来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 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 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详见释义)、保单周年日(详见释义)、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详见释义)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2)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 (3)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保险条款“6.2效力恢复”办理复效的;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1.4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详见释义)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 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详 见释义)。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养老年金 本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为被保险人到达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 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 若被保险人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 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您已支付的保险费扣除我们已给付的养老年金;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受 益人的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养老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养老年金申请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生存证明。 身故保险金申 请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各项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 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详见释义)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给付保险金责 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 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 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 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 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符 合本合同约定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 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 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 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