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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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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2/13(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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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 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与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经2002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交通、水利、铁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可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培训。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按其章程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业务技术培训和质量行为自律教育,组织工程质量评优活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对市、区立项的建设工程具体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建设程序的合法性;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三)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 (四)对进入施工现场用于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及装饰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等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五)监督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六)参与调查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建设工程建设程序不合法的,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限期整改;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质量隐患的,责成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整改、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 (六)公布建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