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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工具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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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7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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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2/13(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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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工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类工具的配置、领用、保管、移交、报废等程序的管理;保证使用工具的质量合格、数量齐全,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避免出现工具的超标领用及调任无交接等现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所使用的维修工具、操作工具、保洁工具、资讯工具的配置标准制定、购置、领用、退库、交接、报废等事项。
第三条 工具由单位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实行统一编号、登记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四条 由材料设备管理员对单位人员使用工具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使用工具的保管及使用情况,检查工具动态管理情况。
第二章 工具的申请、购置
第五条 工具的配置标准由使用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工具,提出品种、规格、数量、技术要求,经领导批准后,报材料设备管理员备案并及时予以配备。
第六条 工具使用部门根据配备标准,提出购买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工具名称、申购原因、工具规格、型号和要求、单价、数量等,由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认,按批准权限,报领导审批后由材料设备员负责采购。
第三章 工具的管理、使用
第七条 工具的采购由材料设备管理员根据采购计划进行市场调查,货比多家,选购质优价廉的各种工具,由各单位库管员负责验收、入库。
第八条 领用工具,由使用部门或个人办理出库手续,由工具管理员(由库管员兼任)填写《工具保管登记卡》(见附件一),坚持一人一卡,专人负责。
第九条 原有工具正常损坏后,必须按照以旧换新的原则,归还旧工具,领取新工具,并在保管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如果工具非正常损坏或丢失,由责任人负责全额赔偿。
第十条 工具使用人在调整岗位或离岗时,必须将其名下的工具全部退还方可离岗。
第十一条 工具管理人员每季度对工具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做到帐卡相符、卡物相符。
第十二条 本单位使用人员借用除个人保管以外的工具须填写《工具借用申请单》(见附件二), 说明工具名称、借用时间、归还时间、用途等,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借用。工具管理员负责借出工具的催还,如有丢失或损坏,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十三条 工具外借时,借用人须填写《工具借用申请单》,说明借用时间、归还时间、用途、保管责任人等,经单位领导批准,由工具管理员办理借用手续,方可借用。未经批准库管员不得擅自外借工具。工具管理员负责借出工具的催还,如有丢失或损坏,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四章 工具的维修和报废
第十四条 工具管理员在收回旧工具时必须认真检查,如仍可用,请领用人继续使用。如可修复,可联系相关专业人员修复。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适时申请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