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专栏 > 经营 > 管理工具 > 管理制度 > 2020年天保基建对外担保管理制度PDF

2020年天保基建对外担保管理制度PDF

我是山峰
V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热门搜索
资料大小:389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1/1/13(发布于福建)
阅读:2
类型:积分资料
积分:10分 (VIP无积分限制)
推荐:升级会员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本公司稳 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 其他单位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公司为下 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视同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惯例,为 购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发项目产品(含住宅、商业用房和车库)的 按揭贷款客户所申请的商业贷款提供阶段性的保证责任事项,按照相 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根据担保金额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批准。 1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 管理,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报公司批准。 第五条 公司为合并范围外的对象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 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 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对 象提供担保: (一)公司下属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基本资料,对其经营及财 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公司下属子公司除外); (三)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 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2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五)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除公司下属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外,其它对外担保对 象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它相关规定。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