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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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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制度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固有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使股东缺乏有效退出公司的途径,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这无疑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立法进步。本文浅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问题,并就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的事由,收回其所持有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公司成员地位的一种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公司法一直坚持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退股被认为是一种抽逃出资的行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所明令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固有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使股东缺乏有效退出公司的机制。①
一.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构建完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依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都极为必要。
(一)”人合性”特征决定了建立股东退出机制极为必要
随着公司的稳步发展,股东对投资回报的考虑以及在经营管理权方面的摩擦逐渐显现,而又缺乏维持”人合性”的外部制度,因此,当”人合性”彻底丧失时的股东退出机制十分必要,可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创造新的投资机会、实现股东之间的公平正义。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特征使股东退出机制成为必要
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体现为:公司股份不可在公开市场自由转让,缺乏交易市场和平台,信息严重不对称,股份价格难以确定;公司股份向外转让首先要履行内部程序,内部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难度较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投资易于被长期锁定在公司,股东的退出意志无法实现,因此我国应积极完善救济措施,保护投资者权益。②
(三)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需要股东退出机制
股东的表决权是由股权占比多少决定的,初始投资占比越大,在公司的话语权、享有的利益也越大。大股东进行”多数资本暴政”的合法依据,使大股东的意志以公司意志的面目对中小股东形成约束,中小股东很难对公司经营管理形成压力。中小股东的意志和投资权益有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之下,为了充分保护小股东利益,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股东退出机制。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需要股东退出机制
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身份上实现了股东、管理层、劳动者的高度统一,这无助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治理的长足进步,易于形成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的局面。当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发生矛盾时,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排挤中小股东退出管理层,若分配方式仍如上所述,中小股东的股东权益无法获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