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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传家保终身寿险合同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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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11/27(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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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荷传家保终身寿险合同条款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重要声明】(本概览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具体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情形以条款正文为准) 保险期间 终身 保障责任 保障内容 保障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身故或全残,或等待期后因意外 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按本合同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含)后身故或全残,按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犹豫期:您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您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 除本合同的申请,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向您退还 所有已缴的保险费。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将会承担一定的损失。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本合同中止后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含当日)的时间为等 待期。在等待期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 受等待期的限制。 宽限期: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续期保险费,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 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除非 本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24时起效力中止。 诉讼时效:受益人对本合同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5天 60天 5年 投保本产品您将拥有的保障概览 您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期间 90天 中荷人寿[2019] 终身寿险13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投保人就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人就是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被保险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1.1 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5.2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投保人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1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4.2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4.3 解除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5.2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2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条款正文背景突出显示 部分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7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1.1保险责任 4.1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7.1合同构成 1.2保险期间 4.2保险事故通知 7.2 如实告知 4.3申请保险金应提供的材料 7.3 合同成立及保险责任开始 2 我们不保什么 4.4保险金的给付 7.4 合同效力的终止 2.1责任免除 4.5诉讼时效 7.5 年龄或性别错误的处理 2.2其他免责条款 7.6 被保险人失踪的处理 5 如何退保 7.7 身体检查 3 如何支付保险费 5.1 犹豫期 7.8 欠款扣除 3.1 保险费的缴付 3.2 宽限期 5.2 解除合同(退保) 7.9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7.10通知 3.3 效力中止 6 其他权益 7.11争议处理 3.4 效力恢复 6.1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6.2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条 款 目 录 阅 读 提 示 第1页,共7页 中荷传家保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合同的代码为 WLE。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范围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1.1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本合同中止后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含当日)的时间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以内因意外伤害1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2,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1.1.2 身故、全残保 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 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 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3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4给 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含)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5给 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1.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1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导致身体受到的伤害。 2 全残: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1)双目永久完全①失明的②;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 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 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③;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④;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 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情形⑤。 注:①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 况,不在此限。 ②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 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③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 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④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 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⑤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 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均需他人帮助。 3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周岁,不 足一年的不计。 4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指投保人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若保险费按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 则依据变更后的保险费确定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5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若该金额按 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条 款 正 文 第2页,共7页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主动服用、 吸食、注射毒品6;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原子或生化武器。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 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 价值8。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 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 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2 其他免责条款 除“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背景突 出显示的内容。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投保人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缴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 保险费的缴付 投保人应向我们缴付保险费。 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上所载的缴付方法 及日期向我们缴付。 3.2 宽限期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者,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对于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 承担保险责任。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除非本合同其它条款另有约定, 否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24时起效力中止。 3.3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3.4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 称复效),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 6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 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 恐怖活动:是指任何人或群体单独地或有组织地进行的为达到政治、宗教、意识形态等目的或以影响任何政府或公众、 或以恐吓公众为目的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暴力、原子能/生物/化学武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对交通和通信 系统等的基础设施或内容进行破坏、或其他任何手段造成的或试图造成的任何性质的伤害或威胁。 8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第3页,共7页 检报告书,在经我们审核通过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9(扣除合同效力中止 期间的危险保费10)的当日,本合同的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