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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试行)(doc 31).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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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试行)(doc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标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试 行)
主编单位:中南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实行日期:1989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第1.0.5条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选址和布置
第2.1.1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 步行商业街
第2.2.1条 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 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2.2.3条 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2.2.4条 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2.2.5条 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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