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专栏 > 保险 > 保险公司 > 中国人寿 > 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_万能型_A款_产品说明书PDF

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_万能型_A款_产品说明书PDF

中才教育
V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热门搜索
资料大小:318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0/11/3(发布于上海)
阅读:3
类型:积分资料
积分:10分 (VIP无积分限制)
推荐:升级会员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产品说明书 声明: 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演示未来 的保单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品条款规定为准。 该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产品说明----万能保险 万能保险的定义 万能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每一保单设立个人账户,单独确定个人账户的结算利 率、风险保障费和各项费用支出,定期结算个人账户价值,保险利益直接与个人账户 价值相关的人身保险产品。 万能保险的运作原理 万能保险的费用收取高度透明,费用的收取金额及收取时间在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定期结 算。结算周期一般为一个月。结算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万能投资账户当期的实际投 资状况确定,但不得低于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 万能保险通常提供一项或多项保障责任,保险金额一般可以根据投保人需求灵 活调整。 投保人可以通过部分领取或解除合同取得个人账户价值,但一般要收取相应的 费用。 万能保险的投资策略 以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为目标,关注短期市场机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采取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回报。投资组合以债券、协议存款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在法规允许范围内,适度放大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配置空 间;谨慎操作、稳步投资新增投资品种。 投保人所承担的风险 万能保险的投资收益具有一定的保底,保底以上的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您需 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产品说明----保险利益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 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 一、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所交保险费(不计 利息)为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转入保险费及追加保险费之和。基本保险金额随着一次 性交付保险费、转入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而增加;随着本合同个人账 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二、保险金额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本合同 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 (二)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 应日前,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0%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的 较大值。 (三)自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 对应日前,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40%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 的较大值。 (四)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 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 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 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 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某一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风险保障费, 自该结算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 担保险责任,但有权先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收的风险保障费。 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根据第十条的规定,将保险费在扣除 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并收取欠收的风险保障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超过宽 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本合同效 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个人账户不予结算利息。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 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 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交纳必要的保险费、借款及借款利息的 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公司根据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 计入个人账户,并从个人账户中收取应收的风险保障费和本合同效力中止前欠收的 风险保障费。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 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借款及借款 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借款利息 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被保险人 已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有保险单借款未还清的,投保人不能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 户价值。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投保人应填写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申请 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单; 2. 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4 - 二、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本公司将在部分领取申请核准后三 十日内给付部分领取金额,但在给付前需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 部分领取手续费占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为下表中各保单年度对应的数 值: 保单年度 手续费比例 第一年 5% 第二年 4% 第三年 3% 第四年 2% 第五年 1% 第六年及以后 0% 三、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每次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个人账户价值 不得低于领取当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解除合同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 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 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 全部保险费,但投保人已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本公司需扣除已申请的部 分领取金额。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的现金价 值。对于已收取的本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障费,本公司将无息一并退还。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退保费用占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为下表中各保单年度对应的数值: 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比例 第一年 5% 第二年 4% 第三年 3% 第四年 2% 第五年 1% 第六年及以后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