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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修正草案送审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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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14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0/10/27(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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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附件2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修正草案送审稿) (说明:删除线字体为删除内容,黑体字体为增加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用市级财政资金和市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住房,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人才安居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根据《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会同相关主管市人力资源保障、市规划国土、市公安等部门以及各区(新区)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社会保险、住房情况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定期开展人才安居执行情况的核对和检查。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制定人才认定标准,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人才参加医疗保险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人才安居货币补贴计划,并按计划向落实资金,并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安排出具的发放明细货币补贴资金向人才集中支付补贴款。 市规划国土、公安、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各区(新区)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分别提供实施人才安居必需的住房产权登记、户籍、计划生育、享受区(新区)住房保障政策、市(区)人才奖励政策等相关情况。 第四条 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拟订的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标准和名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报市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 第五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 实物配置包括免租住房、产权赠与、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形式。 第六条 人才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每个家庭只能租住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购房优惠政策;人才同时符合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只可以享受一种安居形式,不可以重复享受;申请人及其配偶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享受租房补贴政策。 人才同时符合多个人才层级的,按照其最高人才层级实施人才安居,但其自愿按照低人才层级申请的,不可以按照高人才层级再次申请;人才层级提升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标准的,可以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