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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新城反舞弊与举报机制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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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184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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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10/17(发布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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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反舞弊与举报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舞弊,加强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明确了反舞弊工作的宗旨、舞弊的概念及形式;反舞弊的责任归属;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和报告;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及职能;反舞弊工 作的指导和监督;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 第三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本公司高、中级管理层职员和普通员工的职业行为,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和勤勉敬业的良 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故意的、有目的的、有预谋的、有针对 性的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正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或 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 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 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 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 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财; (四) 虚构业务、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使公司为该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 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 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七) 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 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 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 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此类舞弊: (一) 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 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 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四) 偷逃税款; (五) 其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七条 无论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 视为财务舞弊: (一)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隐匿或套改凭证,如发票造假、伪造单据; (二)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出具错误 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三)公司有关人员授意或者财务部及其他部门相关人员在财务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 作时,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编制虚假的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