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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见证取样管理规定45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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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10/15(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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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浙江省火电建设公司 三门核电项目部 工程材料见证取样管理规定 前 言 为规定三门核电厂一期工程建造施工活动中的材料见证取样送检,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版重点引用了取样过程必须符合的规程规范条款,使取样工作标准化。 本规定编制人:许尚华 本规定会审人:陈喜悲、陈梦、赵永平、樊波、徐龙华、曾丽红、沈卫国、应豪、徐宝林、张家刚、郭章明、李文超、林文光 本规定审核人:卢建宏 本规定批准人:申屠立新 本程序于2010年03月10日发布实施。 本规定由浙江省火电建设公司三门核电厂项目部质量控制部负责解释。 常规工程材料见证取样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三门核电厂一期工程项目的常规工程材料见证取样管理工作。 2职责 2.1 质量控制部 2.1.1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要求/技术规格书及生产厂家等提供的材料的型号/规格、产品合格证、填写试验委托单。 2.1.2经自检合格后,组织监理到现场见证取样,并负责送样。 2.1.3跟踪试件的试验情况,试验合格并经报审合格后通知工程部门同意该材料投入工程使用;一旦构成或出现不符合项,则按照不符合项管理程序进行处理。 2.1.4建立相关的见证取样、试验报告及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管理台帐。 2.2工程部 2.2.1根据设计文件、标准、规范、说明书、图纸等文件的要求,在施工前确定所要求的试验项目。 2.2.2提供试验项目的相关技术要求或技术规格书。 2.2.3提供工程材料清单及用量。为了便于追溯,应注明拟使用部位。 2.3物资管理部 2.3.1提供分包商自行采购的材料进场数量、规格/型号清单。 2.3.2提供分包商自行采购的材料质保书、厂家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 2.4专业工区 协助质量控制部取样人员,监理进行现场见证取样,送样。若出现不符合项,则按照不符合项管理程序进行处理。 程序 3.1 工程材料见证取样的一般要求 3.1.1所有工程材料的供应必须选择合格的供货商。重要的、特殊的应由业主或监理单位认可。 3.1.2所有工程材料进场应检查质保书、出厂合格证等资料确保原材料、半成品材料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3.1.3有期限要求的材料严禁过期使用。 3.1.4检验报告要及时返回,凡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并应按规范的要求制定复检或重新组织货源等措施。水泥和砼28天强度报告要按时上报。 3.1.5当检测不合格按有关规定允许加倍取样送检时,加倍取样送检按相同要求办理。 3.1.6钢筋、水泥到货后24小时内必须上报,由监理人员现场见证取样。凡没有见证取样的钢筋、水泥不得进入材料堆场,不能与正在试验的材料混堆,更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3.1.7见证取样时委托书、质保书要齐全,质保书、委托书以及标牌上的编号应保持一致,不要弄混,以便查找。 3.2水泥取样方法 3.2.1主要水泥品种、强度等级、代号确认 a硅酸盐水泥分42.5、42.5R、52.5、52.5R、62.5、62.5R六个强度等组,两种类型,不掺加混合料的称Ⅰ类硅酸盐水泥,代号为P·Ⅰ,掺不超过水泥质量5%石灰石或粒化高炉矿渣混合材料的称Ⅱ型硅酸盐水泥,代号P·Ⅱ。 b普通硅酸盐水泥分42.5、42.5R、52.5、52.5R四个强度等级,代号为P·O。 c矿渣、火山灰、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分为32.5、32.5R、42.5、42.5R、52.5、52.5R六个强度等级,代号分别为P·S、P·P、P·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