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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臻欣重疾产品讲解特色优势客群销售技巧43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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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9/27(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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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臻欣重疾产品讲解 1 2 4 5 3 产品构成 1.1 产品责任 1.2 产品责任 本合同轻症重疾保险金由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与附条件的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构成。 (1)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11.6)专科医生(见11.7)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附条件的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见11.8)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参加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5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参加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0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轻症重疾额外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①或②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由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与附条件的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构成。 (1)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附条件的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参与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5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②被保险人参与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0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①或②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4 产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