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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圣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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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9/24(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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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平顶山市圣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平顶山市圣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苏现良和刘海燕共同出资设立平顶山市圣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平顶山市圣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新华区中兴路10号华城大厦10层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800万元;实收资本800万元,分两期缴付:第一期缴付240万元,第二期缴付560万元。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一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 期别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时间 苏现良 41040319690807155X 一期 货币 144. 09.9.11 二期 货币 336. 10.6.30前 刘海燕 410402197301153549 一期 货币 96. 09.9.11 二期 货币 224. 10.6.30前 股东承诺在2010年6月30日前缴付第二期出资款。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