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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人寿挚爱守护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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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9/21(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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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英人寿[2019]疾病保险010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英人寿挚爱守护重大疾病保险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保险合 同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阅读指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后的15天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章第8条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1条 您拥有保单借款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4章 您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9章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章第6条 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2条 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3章 如果您未能及时缴纳保险费,保险费可能将自动垫缴___________________第3章第3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应当及时通知我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6章第2条 应当如何向我们申请保险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6章第4条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有权扣除相关欠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7章 您可以解除合同,请您慎重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9章 我们对各项名词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1章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6保险金的给付 1.1保险合同的构成6.1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1.2投保年龄、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6.2保险事故的通知 1.3合同的生效日6.3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1.4保险期间6.4如何申请保险金 1.5基本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6.5保险金的给付时效 1.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6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 1.7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6.7失踪处理 1.8犹豫期内的合同解除权 7欠款的扣除 2保障范围 2.1保险责任8保险合同的变更 2.2责任免除8.1联系方式的变更 8.2合同内容的变更 3保险费 3.1保险费的缴纳9合同效力的终止 3.2宽限期 3.3保险费的自动垫缴10争议的处理 4保单借款11名词释义 5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附表一:轻症疾病列表 附表二:重大疾病列表 中英人寿挚爱守护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1章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1.1保险合同的构成我们与您订立的《中英人寿挚爱守护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 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投保年龄、年龄 计算与错误的处 理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岁(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见11.1)。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见11.2)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 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 价值(见11.3)给您。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1.7条的规定,我 们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条第2、3款办理。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实 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因此而改 变。 1.3合同的生效日本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缴纳首期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时开 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在我们签发保险单之前,如果您已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您已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并符合我们的承保条件,则本合同的生效日将追溯至您缴纳首期保险 费当日二十四时开始。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见11.4)、保单年 度(见11.5)、保单满期日和保险费到期日(见11.6)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 算。 本合同生效后,我们将依照第2.1条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4保险期间本合同提供终身保障,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1.5基本保险金额与 申请减少基本保 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 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 保险金额,须符合您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 少部分视为终止合同,我们将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 值。 您为您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 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基本保险金额总 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1.6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 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 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 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7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 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8犹豫期内的合同 解除权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 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解除本 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2章保障范围 2.1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为等待 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或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 症疾病(见11.7)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见11.8),我们将无 息退回您已缴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但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 伤害事故(见11.9)导致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附表二 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则无等待期。 1、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按本合同附表一对轻症疾病(见11.7)的定义和诊断标准, 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见11.10)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 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被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二所列 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 金。 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 责任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三次后,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相同疾病导致其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一 所列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且两次轻症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不 超过180天(含第180天),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 金。 我们对“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本合同附表一第2项)、“冠状动脉介 入手术”(本合同附表一第3项)和“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或称微创冠 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本合同附表一第4项)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 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三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 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按本合同附表二对重大疾病(见11.8)的定义和诊断标准, 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 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当我们第一次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同时终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同一种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 责任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两次,且两次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相 距需大于365天。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两次后,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的定义,我们仅支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不再支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前已经申请并获得轻症疾病保险金 的,且该轻症疾病的确诊发生在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 后,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把已经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扣 除。 3、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前(含80周岁生日当天),初次 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见11.11),我们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的同时,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按本合同附表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在确诊患第 一次重大疾病(不包含恶性肿瘤)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