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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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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9/16(发布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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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报建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室内外建筑装饰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报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和审批。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审批的项目:   1.国家、省属重点工程项目;   2.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外商独资、合资、合作项目);   3.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室内外装饰项目;   4.上述限额以下的省直属省、办、厅、局所管建设项目。   (二)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审批的项目:   1.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外商独资、合资、合作项目);   2.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室内外建筑装饰项目。   3.上述限额以下的地、州(市)直属委、办、局所管建设项目;   (三)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审批本条(一)、(二)项以外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报建:   1、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半月内到有相应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登记,同时附立项文件、投资许可证、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批准的建设用地文件。经审核合格后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2、待初步设计批准后,根据《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报审管理资质,不具备管理资质的应提交委托监理合同,并在招标办公室指导下,根据云政发[92]266号文件和地、州(市)制定的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招投标,获承包权的单位持中标通知书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3、建设单位按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的内容要求填写一式二份,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单位及批准机关各存一份,省管项目一式三份,其中一分送工程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合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资质证书、设计单位供图计划、规划许可证、审计部门的审计意 见、劳保基金缴款收据、三通一平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合格后发给《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方可开工。  第六条 工程报建后,如投资规模等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应持变更文件到原登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发生变更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 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工程,不得招标和发包;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违者按《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章第四十一条规定查处。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项目报建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