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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学习资料测试题下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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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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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华夏保险2018年“华夏大考”学习资料 **分公司(第2期) 一、本期学习内容:《保险原理》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二、知识要点总结(每期精选5个知识要点): 1、保险合同的订立、受益人指定 保险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这在保险实务中具体体现为投保人申请和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收益顺序和收益份额;未确定收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收益权。 2、保险合同变更的定义 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变更包括保险合同各要素的变更,既包括内容的变更,也包括主体的变更。而狭义的变更仅仅包括内容的变更,而主体的变更属于保险合同的转让。 3、保险合同的转让 保险合同的转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和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 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要么是因当事人直接的合意,要么是因保险人被强制解散或破产引起的。第一,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进行的转让。投保人此时可以将保险单转让给他人,不过如要转让的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还须经过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第二,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进行的转让。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利和保险人的保险赔付义务可以实际履行,受益人转让其合同权利,仅需通知保险人即可,不用取得他人同意;而保险人转让其合同债务,则须征得受益人的同意。 4、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方式 一共有四种。分别为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三、测试习题(每期10题,限单选、多选题): 1、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 )同意;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收益顺序和收益份额;未确定收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收益权。 (单选) A、投保人 B、受益人 C、被保险人 D、法定继承人 答案:C 2、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 )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单选) A、十五日 B、三十日 C、二十日 D、六十日 答案:B 3、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事由消除后,经过一定的程序,被中止的合同重新恢复其效力。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