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总则
1.0.1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障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50m2及50m2以上的下列室内场所:
1.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类场所;
2.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类场所;
3.网吧、电子游艺厅等游艺、游乐类场所
4.桑拿浴室、按摩院等场所。
1.0.3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0.1歌舞娱乐场所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满足消防法规对防火间距、消防扑救环境、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的规定。
2.0.2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
2.0.3歌舞娱乐场所宜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该厅、室除设置外窗和通向直接连接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的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洞口;
3.一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应设置防、排烟设施。
2.0.4歌舞娱乐场所不应毗连或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应毗连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仓库,不应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歌舞娱乐场所。
2.0.5歌舞娱乐场所不应设置在锅炉房(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燃气箱式调压站、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0.6歌舞娱乐场所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2.0.7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需要联动控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歌舞娱乐场所,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2.0.8歌舞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楼板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2.0.9歌舞娱乐场所内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房间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非燃烧体,屋顶承重构件应采用耐火极